1、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待遇期限?
答: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一致。参保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也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2、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二次报销)的补偿范围有哪些?
答:补充医疗保险补偿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急诊留院观察转住院期间及急诊抢救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分段给予二次补偿。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参考文件:沈人社发【2011】144号文件
3、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在哪报销?
答: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出院结算时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
医保科 宋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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